我是甲方的亲属,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如果诉讼的话胜算会有多大,麻烦各位大律师赐教~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甲方(兄)和乙方(弟)双方于1984年 各 继承房屋一套,此外双方因继承还共有房屋一套。双方各自所有的房屋靠近公路,乙的房屋较临近公路。后由于政府公路扩建,政府拆迁了乙的房屋,只剩余一小部分(这部分就位于在甲的正门口)。双方在父亲(已故)的主持和两名见证人(均已故)的见证之下,签署了一份房屋互换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如下:乙将剩余部分以互换的方式转让给甲,而甲将以双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互换条件。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协议达成后,甲于1986年翻建房屋,房屋的产权证上的土地范围包括乙的剩余部分。 2013年,房屋要进行二次翻建,乙提出在翻建房屋之前,甲必须给予乙以金钱赔偿。理由如下:1、乙的房屋拆迁时,乙并没有拿到国家赔偿费(该赔偿费由双方的父亲拿去,协议上有说明 倘若乙翻建新房时,可向其父索取) 2、当时签订协议时,乙(乙是继子)并不是很情愿,他主张协议未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并未再通过司法确认或者变更登记的方式来确认其所有权,此前双方的父亲在签订协议之前的遗嘱是口头形式的,立下遗嘱之后也未进行房屋过户手续,也就是双方在继承之后都没有房产权证书,甲直到翻建房屋之后才确认其产权。
乙提出的请求在我方看来不合情理,我方也多次提出拒绝,甲也提出若乙不同意可起诉甲,后来在甲方二次翻建房屋时乙方多次进行阻挠,甲方作出让步决定小事化了给予其一定的金钱补偿,双方就数额又产生争议。。。
请各位律师支支招,这件事到底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