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11月1日进公司,第一年后就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2008年2月劳动手册上盖过公章,公司以前3个月是试用期为由,没有帮我补缴纳4金,且08年2月至8月的公积金也未按时缴纳,至今未补缴,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具体如何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