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最好通过法院来处理,一是赔偿项目较多,要根据当地的标准计算;二是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轻易理赔,而是要看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三是车主或驾驶员那边因为有保险公司来赔偿,一般他们不愿意先行垫付这样巨额的费用。至于农村户口的伤残赔偿金是多少,还要看他是不是在城里打工,收入来源于城镇和居住在城镇满一年,如果是的话,可以套城镇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九级一般是一万元。你可以在网上百度里查询一下你们内蒙古的赔偿标准。2015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适用于内蒙古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32896元;(90.1元/天,下同)
(二)采矿业:69061元;(189元)
(三)制造业:48816元;(133.7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70671元;(193.6元)
(五)建筑业:41628元;(114元)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62654元;(171.6元)
(七)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332元(168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43397元;(118.9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34277元;(93.9元)
(十)金融业:77629元;(212.68元)
(十一)房地产业:40790元;(111.7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5672元;(125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1680元;(168.9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393元;(110.6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0251元(110元)
(十六)教育业:64026元;(175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59351元;(16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140元;(15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7429元;(157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110元)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100元)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20年:56700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38元;(6个月:27228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0885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972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全区几个盟市居
民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其他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无固定收入的: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
2、不能证明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0251元(110元/天)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六)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八)伤残赔偿金
一、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350元×20年=567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一、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32896元;(90.1元/天,下同)
(二)采矿业:69061元;(189元)
(三)制造业:48816元;(133.7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70671元;(193.6元)
(五)建筑业:41628元;(114元)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62654元;(171.6元)
(七)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332元(168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43397元;(118.9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34277元;(93.9元)
(十)金融业:77629元;(212.68元)
(十一)房地产业:40790元;(111.7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5672元;(125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1680元;(168.9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393元;(110.6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0251元(110元)
(十六)教育业:64026元;(175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59351元;(16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140元;(15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7429元;(157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110元)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100元)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20年:56700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38元;(6个月:27228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0885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972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全区几个盟市居
民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其他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无固定收入的: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
2、不能证明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0251元(110元/天)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六)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八)伤残赔偿金
一、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350元×20年=567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