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迟延金?
判决书判决a支付一笔股票的一半份额给我,判决后a没有支付给我,我申请执行,法院卖了这笔股票的一半份额然后把现金给我,我要求支付迟延金,执行法官说这种情况不支付迟延金,因为a没法把这笔股票的一半份额过户给你,(证券公司规定散户的股票不能过户),我说a可以卖一半股票后把现金给我,法官说a没有这个义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迟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