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付款后未得乙方到货物,甲据此起诉,法院判决认定乙方违约,甲方胜诉,乙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后甲方又认为乙方在签订合同中有故意欺诈行为,认为涉嫌合同诈骗并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法院在原审理中,认定事实时并未认为触犯刑律,且已做出生效判决,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不再受理?
请问公安局不受理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