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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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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56425什么是编号?

子女继承权

我奶奶的一任丈夫去世后改嫁,改嫁人带有三个子女,最大十多岁(奶奶于一任丈夫孕有5名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后二任丈夫去世。

几年前,奶奶被分配单位房,其亲身大儿子无住房,于是借用奶奶姓名,自己出资买了一套单位房(60平方,位于六楼),房产证名字写的奶奶名字。其小女儿在五楼买了套单位房(90平方,小女儿是奶奶原单位的,所以房子是自己的),因为我们家比较狭窄,所以奶奶住到小女儿家,但平时吃用,主要照顾都是在我们家,大儿子照顾吃药等。

从奶奶改嫁开始,到去年奶奶去世,其改嫁的三名子女从为尽到赡养责任(有能力赡养),也没有出过赡养费,甚至没来看过奶奶。

去年奶奶生重病住院后去世,所剩遗产一套房子,几千块存款(后来剩余钱给个子女均分,三名子女一人一千,本以收,后不知原因退回),办完丧失后所剩无几。现在房产证一直都是奶奶的姓名,本想经过正规渠道该更户主,在询问各位子女意见时,其他子女无意见,房子给大儿子,其三名子女不同意分割方式,要求房子也要均分。

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三名非婚子女有权分遗产吗?并且在三名子女父亲也就是我奶奶二任丈夫去世时,遗产也并未分于我奶奶的子女们,而是三名子女自行分配,在丧葬时我爸爸还出了部分钱。

谢谢

咨询者:fa214759...四川
[咨询时间: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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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张永鹏律师
[地区:青海-西宁市
手机:18697134886
积分:155
]
回答时间:2015-12-17 20:51
张永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她们与你奶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形成了继子女的关系,如果你奶奶生前这些继子女尽了扶养义务,那么她们就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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