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公司以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我是无固定期合同工,被通知解除合同,但只赔n+1。
我理解第四十一条(二),不能按第四十六(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执行经济补偿n+1。
用人单位以四十一条(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该按第八十七条赔偿双倍补偿金。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现在用人单位只赔偿n+1是否合法?还有单位把我保险上到另一公司一年多,为了另一个资质升级,是否签约单位和缴纳保险单位不一致不合法,谢谢,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