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发生在唐山市 市中心万达小学门前一起肇事逃逸案,交警按一般事故出的认定书,逃逸司机全责 赔款数额打不成协议,在受害者多次上访投诉下,交警在今年11月6日从新认定逃逸,前两条按交法二十二条 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后一条就不按法走了按交通法实施条规92条,为什么不按交法101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