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跟一家企业签订offer,offer里规定税前全部薪酬计入基数,公积金单位:个人=15%:15%,我税前大概薪酬是五千。
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再次规定基数是多少,只是模糊的说按照公司规定进行。
工作几个月后发现实际缴费基数为1850,并不是offer里规定的5000,请问我离职时可以向单位所要这其中的差额吗?法律上会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