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是否可以不再续签?
关于这个问题好像全国没有统一的做法,大部分地区是支持员工的,单位无权拒绝;但是据说上海这里是偏向单位的,可以不再和员工续签。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不拿出个司法解释来,统一全国的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