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主动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我在现单位工作已快5年半了,第一次签署3年合同,第二次签署2年,第三次续签3个月。
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目前已临近尾声,最后签署的3个月合同也是为了处理下公司的琐事,并等待新的工作机会(调回公司总部)。
之前的公司领导跟我沟通,如果不能调回总部就在第三次续签结束后直接给我赔偿金离开公司,这个问题也在领导会议中提出(有会议纪要)。
但我的领导在我续签三个月的期间离职,现在由新的总经理接任,接任后告知我需要我和现公司继续续约一年,并且未能明确我接下来的工作内容。
我曾经提出不想续约,给与回复说不会给补偿金,因为公司跟你续约你不续约,是个人问题。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我能不能得到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