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中有相关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在现场服务的其他公司工作的应聘、招募,而无论招募公司是安排乙方在现场,还是在其他地方工作,这被甲方理解为严重违约和极大损害甲方利益。
乙方违反本条款,须赔偿甲方支付给乙方月费用的十倍(包括甲方支付给乙方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取乙方所得平均值);如业主方对此类事件作出的经济惩罚,乙方须全部接受,向甲方缴纳同等金额作以赔偿。
我想我问问您这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