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年中在北京市某郊区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办理的公积金贷款。2007年,由于家里需要用钱,急需将该处房产卖掉。7月份,通过某中介公司将该处房产卖与a先生和b女士,签订的协议购房人为b女士的父亲c先生(至今未见到该人)。由于卖房时开发商仍没有申报办理房产证的事宜,a先生提出通过关系在开发商处更改合同,直接过户到c先生名下。签完协议后,b女士分2次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我将购房的相关票据和合同等交给了对方,并交出了房屋。
2008年年初,b女士称在开发商处更改合同未办理下来,仍由我申报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办完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底,检察机关找我调查、了解该处房产的买卖情况,称a先生和b女士为非婚姻关系,a先生因贪污罪已经被批捕、调查,该处房产购房款中可能有贪污的赃款,b女士平时所说的姓名为假名,目前已经消失。
2009年初,物业公司和热力公司找我追要该处房产的相关费用,至今,我仍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但不知能拖延到什么时候。
2009年2月,盼望已久的房产证终于办了下来,可是拿着这个烫手的房产证我又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特向各位法律界的人士进行咨询:
1、该处房产的实际物权属于c先生,目前房屋处于空置状态,c先生的身份证为外地某省的号码,我无从联系到该人。但该房屋目前仍在我的名下,各种费用问题如何处理?
2、我是否可以将该处房产再次卖出,以避免相关的费用问题?
3、如我将该处房产再次卖出,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4、如检察机关查实该处房产购房款中确实含有贪污款项,需要将该处房产充公时,而房屋已经卖出,是否会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5、法律上是否准许我先将房屋卖出,然后将购房款交与检察机关?
6、如我将房屋卖出,c先生找我追要该处房产时,是否会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如果单纯是民事责任的话,罚金或利息应该如何计算?该处房产的出卖价格为40余万。
7、法律上对这种合同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我应该找b女士还是c先生继续执行合同,如无法找到该人,是否可以终止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