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该草场区域草场证问题
一)政府于1997年分给每一个牧民的草场都有各自的草场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上各草场都有严格的界线图,每个牧民的草场界限很明确,怎么可能共同使用呢?
二)1997年承包草场时包尔图牧场4分场还未与乌什塔拉乡合并,合并是在1998年后,可这13户草场承包者中却有乌什塔拉乡的牧民,当时不是一个单位,怎么会有草场证,这怎么解释?是这牧民的草场证有问题还是政府办证机关有问题。
三)1997年8月由和硕县包尔图牧场四分场与本人父亲签订的承包期限为50年,有和硕县草原监理所做公正单位的草原承包合同,政府以什么理由随便收回,难道政府想发就发,想收回就收回,此证有没有法律信誉,收回草场证也就是收回了草场,牧民在哪里放牧。此事件牧民有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