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你们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你好,我是外资企业生产线的一名部门带班主管,经常需要加班,但公司从来都不支付我的加班工资,说我们这个级别的员工不能享有加班工资,所有的加班(包括工作日和周六日的加班)只能补休,在规定的时间内休不完就作废,我已经在这公司服务了16年,在我担任这职务10年里都是这样。
在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有写着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时间40小时。
请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
如果真的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是否可以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