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天津华润橡树湾三期高层位于东丽区华明镇内,将于2015年8月30日左右进行收房,届时将会由1200户三期业主陆续收房,但是在2015年5月左右部分业主进入到施工现场看房屋的施工进展情况,发现三期的房屋明显与一期二期的房屋不符,主要的差距有三点:
一、层高不够。三期楼号从12开始,到22号楼,还有一栋增22号楼,总共12栋楼。其中13、14、17、18号楼的净高是2.72,其余楼的净高在2.6-2.63左右,与一期二期的净高2.8差距较大,近20公分。
二、楼道没有贴瓷砖。12栋楼每栋楼只有一层大厅楼道有瓷砖,其余楼层全没有瓷砖,与一期二期不符,
三、客厅窗户小,三期的客厅明显比一期二期的窗户小,且60平米户型的三期客厅的窗户改为了两个小窗户。
针对以上三点情况,部分业主多次去售楼处维权未果。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橡树湾三期在看房签合同的时候,都是领着看一期二期的房子并且购房合同里没有明确标出层高多少。
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案件,如果百位业主集体诉讼会有多少胜算的把握?谢谢各位老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