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时老一辈工作不固定,当时国营单位需要人手搞修建,在国营单位上班三年后离开国营单位,去了集体单位上班,那这个工龄计算是不是应该把国营单位的三年工龄也加上。
虽然没有了原来国营单位的原始档案,但是原国营单位出了公示证明,该有的章也有,资料是齐全的,但是到社保局去办理,社保局不让加那三年工龄。
我就想问一下,这个工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何不让加,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