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想咨询您一下,我们的一个员工两份月通过邮箱将一份辞职函发给我们的老板(我们老板是外国人,长期居住在加拿大),请问我们老板签上现在的日期,这份辞职函有效吗? 另外,这位员工是个中层领导,时有加班,现在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但是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中层领导没有加班费,可以适当调休。
并且公司也有明文规定,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上级审批后,方可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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