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律师面谈
1993年我响应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我个人投资200余万元创办了杂技团,政府出让国有土地8亩,土地证上用途为其它。
当年先后建筑了排练厅、商业、办公、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楼,2002年将住宅套房部分,以协议的方式优惠价卖给了演员家属,合同约定该楼房如果办不出总产权证,将按总房价每元1分的月息退房。
2005年办出总房产证后,有一户因怕交各项费用没有分割房权证,现在要求分割,可房管局交易中心回答:现在微机系统出证,而且是房、地两证,提供的要件与现行法规相悖,需要“五证”在当年有两证就不存在,该楼房的占地也无法分割,我们为这事先后跑了5年之久,实在分割不了,我可以诉求法院按合同约定退房、款加利息、解除合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