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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4人人平投资100万开办了一家采石场,属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人在管理中的意见不统一造成了企业的亏损。
经统一意见决定在内部实行承包,由一个合伙人独立承包1年。
每年上缴企业纯利润为290万,就是承包费。每年上缴企业纯利润为290万,就是承包费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在2013年6月30号就该向企业上缴利润100万元。
10月31日交100万。10月31日交100万2014年1月31日交90万,由天其经营不力,出了安全事故,只交180万按股份分给我,但是承包人还有110万至今不履行我应分18万。
就此等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一下咨询;1:我作为发包方中的一员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能否受理?2:原发包方为我等3人,但是在承包方承包以后,除我以外的另2个合伙人【也既是发包方的另外2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承包人实行共同承包。
也就是说,发包方的另外的2人在合同上是发包方,而实际上是他们3人承包【但是我不能提供他们合伙承包的依据】,这就导致我想提起诉讼而另外2人可能不予支持的结果。
哪么,我该如何提起诉讼?3:现在的情况是,他们3人还在继续生产,而我的基本权利几乎被剥夺,我该怎末来维护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