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的医务人员,2000年因公务受伤,认定为二等乙级伤残(有伤残证),2003年因伤残退休,除了每年的伤残保健金,没有享受其他任享受的公伤待遇,向人事局及合并后的人社局申请解决老公伤待遇问题,未得到解决,请问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