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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当视为我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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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44355什么是编号?

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当视为我固定期限合同

我老公08年5月入职一家外企,签定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然后2011年续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2012年公司又与其签定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公司。

因为我老公是做技术的,平时对一些常规法律也不没大关注,在单位做了几年了,合同到期再签也没做他想,直接签字了,没有提出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次签定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当事人书面提出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今年5月他的第三次签定的合同到期,单位今天给我老公开出了退工单,并给予了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我老公暂时未签字)。

我想咨询的是:此第三次签定的合同,是否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然后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开具的退工单是否应当按在单位开作年限的2倍支付赔偿金?

咨询者:fa214758...上海
[咨询时间:2015-04-1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5-04-16 21:07
李保忠
建议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刘宏耀律师
[地区:上海-南汇区
手机:13818955168
积分:5112
]
回答时间:2015-04-20 12:43
刘宏耀
在上海,单位的做法没有问题。我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顾问刘宏耀”里有这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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