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你要考虑清楚想不想在公司做了,如想继续做的话,那你就可以等等,看公司什么时候给你补发工资再说
公司最近经营困难,本月已开始拖欠工资。我也无心再干下去,但是已工作三年半,不甘心白白辞职离去。
原本可借着拖欠工资来解除合同所要经济补偿的。
但是我的提成要等到1月初才发放,我如果现在解除合同,损失比较大。
但是如果我想在2月份解除合同的话,1月2月工资又按时发放了,我是否没有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我是否还可以依据12月份的拖欠行为来解除合同?
是否只有在当月拖欠工资时才可由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
我百思不得其解,寻求帮助,谢谢。
例外,如果拖欠提成是否也可获得25%的额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