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们承租单位的房子,当时是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一年满后未续签,但一直延续着合同里的要求交纳房租。
2003年单位改制,不再有部门来受理房租,2009年,现在的单位给每位住户发了通知,要求我们补交从2004年到现今的房租,并申明由他们接管,房租还按2000年标准执行。
但现在房子因规划需要拆迁,那我们这些住户能得到哪些补偿?是单位补偿还是拆迁部门补偿?能补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