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和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共有的房子归我所有,她配合我除名,离婚后出于挽回婚姻的目的,我和她签署了一份房产赠予协议,并未经过公证和过户,后来因感情的确破裂无法挽回,房产证一人一本,土地证被她拿走,请问这份赠予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可以撤回赠予协议要求她配合我除名?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