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于2008年6月18日借款给林某并由孙某(xx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章担保(注:孙某是隐瞒公司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私下给其亲戚林某担保的)
xx公司原股本结构
孙某40% ,孙某30%(其哥), 王某30%
2007年底王某提出退股要求,并于2008年3月12日与孙某(法人代表)协商一致,转让其所有股份给孙某(法人代表),因当时孙某资金紧张,于是写下结算后的金额欠条,并注明2008年开始王某不再拥有xx公司股份,并承若股份转让款项尽快兑现给付。
接着于2008年6月1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三人均到场,100%通过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孙某(法人代表)
股东比例调整后:孙某(法人代表)70%,孙某(其哥)30%
2008年6月24日孙某(法人代表)兑现给付王某90%的股份转让款,余款日后给付。
2008年7月1日王某与孙某(法人代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8年7月1日孙某(法人代表)与孙某(其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变更,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2008年8月26公司变更工商核准
原告陈某于2009年1月8日起诉借款人林某和担保人(xx公司)并于次日对xx公司设备原材料进行了保全,2009年4月29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林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借款人林某应当清偿债务;但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未经xx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且远远超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该担保合同无效。被告xx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且远超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原告陈某对于公司担保未认真审查,故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法由担保人xx公司在债务人林某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万元。
二、 被告xx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部分不超过被告林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被告xx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
(其他略。。。。。。。)2009年6月22
根据以上判决 原告申请执行于2009年11月3日分的xx公司拍卖的案款十几万元,未执行到位款项xxx万元。
申请人: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8日 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未接收到xx公司的有关财产及对外债权的原始凭证,仅接收到几本零星账册,不具备审计条件,最后法院予以准许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略)
2015年1月15日陈某起诉孙某(xx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其哥)王某(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对xx公司债务xxx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省略。。。不重复了。。。。。。。。。。)
原告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判决被告偿还。
2015年1月27日原告陈某申请对孙某(xx公司法人代表)在江西公司的股权予以保全,但孙某的财产已全部转让他人,无法进行保全,于2015年2月10日撤回对被告孙某上述财产的保全申请。
请问被告王某(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对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烦请法律专家了解详情后给予解答,非常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