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所在的镇集体企业改制整体出售,本人成为改制后的公司一股东,新公司有2个法人股、3个自然人股。
本人根据产权转让合同交给镇政府15万元,取得新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股份,新公司章程中显示本人名下出资106万元。
章程约定3年开一次股东大会,至今未开 (成立时开了一次)。
另外2名自然人1名一直未交给政府钱,还有1名未交够。
改制前后本人均为公司副总,新公司成立后第二年,法人股所在的集团下文免去我的职务,但对我的监事职务未做说明,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保留股东身份,董事会不同意,要求退股。
我有以下问题恳请解答:1,新公司是否有非法出资的嫌疑?2,我是否可以保留股份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和补偿?3,他们说退我15万,对吗?应该是106万吧?4,我如何保障我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