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月11日去三亚旅游,入住三亚湾全季酒店(全国连锁),夜间被入室盗窃,损失财务合计12000余元(小偷从限位的防盗窗进入)。
与酒店协商1天半后达成赔偿协议,但在最后关头业主反悔,说要等派出所破案后赔偿,并要求出具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
觉得酒店方是在刁难,被偷的相机发票连包一起被偷了,两部手机均是公司发的福利,没有发票,现金2000余元怎么证明?但确实是被偷了这么多,除现金外,现场都留有被偷物品的证据。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索赔时只有发票才具有法律效力么?公司开的证明可以不?再者,我人已经回陕西,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离这么远,有什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