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3年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而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哺乳期到2015年10月26日止,但,现公司要对我进行裁员,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如果要赔偿的话,应该怎样计算,谢谢!
第二:我的基本工资是4500元/月,而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了我4500元/月,据我了解,由社保局领回的生育津贴远高于我的基本工资,而公司全部扣除,不予发放,我该如何索回本应我的所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