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职于浙江某纺织工程的上海办事处,2014年9月入职,但目前工资只发放到2014年10月。
能否以恶意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辞职并给于经济赔偿。
入职时签订的合同为虚假合同1800一个月,本来说后续会签订协议,一直拖着没有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