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是“汤臣防盗门”,此外并无其他描述。那么你们的权益可能较难维护,只有通过集体的力量,多与开发商交涉。
各位法律界的大侠们
我在沈阳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准现房,6月交房。
2008年12月31日,一期已经交工,但是一期的业主们对开发商安装的防盗门十分不满意,此门做工差,一点锁紧,没有ab锁,也就是业主在装修房子之后要面临着换门,或者换锁芯的问题。
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是“汤臣防盗门”,此外并无其他描述。现如今防盗门的国家标准是gb17565-2007,此标准是在2008.4.1实施。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的话,这个防盗门就是不合格产品。
一期业主们对此防盗门十分不满意,联合去咨询开发商,但是开发商说,他们和上海汤臣公司是在2006年底签订的购买合同,因此应当执行gb17565--1998标准,就算按照1998标准,这个防盗门也属于a级别(按照1998标准防盗门分abc三个级别,a为最低)。
业主们有点是在gb2007 标准执行之后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我),业主并不知情开发商是购买的98标准的垃圾门,现如今的这种情况,开发商完全有理由在二期,三期的楼盘应用这种垃圾防盗门。
请问,按照民事诉讼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我们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主们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晚于2008.4.1,是否可以主张自己拥有新标准下的防盗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