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宏坤中央公园买房,签订的《认购书》公章是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字的是售楼部的员工,开收据的是售楼部的主管。
主管承认售楼部和开发商不是一家公司,只是帮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房而已。
《认购书》上只涉及买房一方承担的责任,没有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售楼部应承担的职责。
《认购书》上第7条是:本认购书壹式贰份,但签订时不是复写下来的,而是直接写了两份,没有分公司联和客户联,我手里的这份,在签订前小写金额是修改过的,请问,这份《认购书》有法律效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