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代理处理为宜
小组没有诉讼权。小组没有诉讼权事实;是小组发包的土地。小组没有诉讼权事实;是小组发包的土地(2001)隆民初字第001号不予受理。
(2001)邢民初字第1225号驳回上诉。(2001)邢民初字第1225号驳回上诉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要进法的门。
韩占均。韩占均男60岁河北邢台隆尧县魏庄镇李贾村第6队第2组村民代表。
1990年农历3月初一申诉人将所属的村北80亩防风林承包给被申诉人,每年承包费200元。
1997年被申诉人韩志华在未经村民小组议定的情况下,以每年每亩400元的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第三人在该土地上从事非法建砖窑活动,致使耕地被毁。
自1985年以来申诉人所的该土地,使用,承包,投入与收益全由申诉人独立承担和享有。
公民所拥有的诉讼在沒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能予以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