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解除合同还要给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没签订合同应给你双倍工资。
本人于2010年7月到201012月1日在一民营企业工作,但在12月1日当天被公司经理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与公司其他主管沟通交流有问题,并且未出示相关的书面手续,本人也同意当天解除雇佣关系。
经理告知我过几天财务会通知我去领取未领的11月到12月的工资。
请问除了我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外还有其他补偿没有,还有就是在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并没有和其他公司一样签署类似于甲乙方的劳动合同,只是在一个本子上签了字,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