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前未缴纳三金,现在沟通后同意补交,具体事宜还未确定好,但是现在已离职,还有一个月工资迟迟不到账,请问,如果公司一次性补缴一年社保,个人部分从工资扣除的话,相当于那一个月工资为0,个人还需另外付给公司剩下的钱,符合劳动法 每月工资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要求吗?不过不符,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