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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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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6545什么是编号?

金融法方面的咨询

甲从乙处借款1000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是每月100万,实际上甲方只收到900万,因为乙方已经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之后8个月,甲方每个月付乙方100万利息,第九个月开始持续两年时间没再付利息,合同中规定到期不偿还利息尾款违约金为日%。

,诉至法庭,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咨询者:fa214756...辽宁
[咨询时间:2014-12-08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何少挽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367659601
积分:3491
]
回答时间:2014-12-08 21:19
何少挽
关于本案分为两部分分析:第一部分就是已经交的8个月利息是双方自愿自觉履行,不再本案的处理范围,法院对该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时不予处理的;第二部分就是从第九个月开始不再给予利息,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那个对从第九个月每月100万的利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会对这部分利息做两部分处理,对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是法院支持的,100减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的剩余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关于违约金也不能过高,待起诉之日起过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院认可的。希望这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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