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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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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6529什么是编号?

代偿诉讼时效

2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签定的房屋贷款,从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还清,2004年9月2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上确定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开发商走了,该房屋一直不能办产权证,到2014年办理产权并析产。

该房屋一直由其中一人使用并还房贷,于2009年6月按时供完房贷,现在问能否向另一人追讨房贷一半,有无过诉讼时效?

咨询者:fa214756...广东
[咨询时间:2014-12-08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杨艳国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19040564
积分:25761
]
回答时间:2014-12-08 17:54
杨艳国
可以追偿,但是可能已经过诉讼时效,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
何少挽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367659601
积分:3491
]
回答时间:2014-12-08 21:57
何少挽
你想追讨房贷的另一半,你就得给予房子的一半产权给对方,你们夫妻对房子的权利也是共同的,不要光想自己既要房子在离婚之后又要对方帮你还房贷,如果你愿意房屋平分就去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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