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解答的内容,字数在4000字以内!不符合收养法中的第二条“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一位58岁的单身无孩(未育)深圳事业单位退休女士,大专学历,月退休金八千多元,在深圳和广东其家乡县城均有房产,有经济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条件和能力,富有爱心,非常喜欢孩子,梦寐以求想收养一个小孩,该女士了解到家乡的福利院有适合其收养的孩子,已齐备了各项收养所需的资料,到其家乡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但令其大失所望,家乡的民政局亮红灯,拒绝其领养孤儿。
家乡民政局官员拒绝其收养的理由是:不符合收养法:“(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那些官员的逻辑是:“退休了就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没上班了就没有工资,退休金是养老金,不是工资。丧失了劳动能力和没工资收入就是“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不符合收养法中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一条 ,所以不得收养子女。
恳请各位律师予以赐教!该女士真的象民政局官员说的那样退休了就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不符合收养法中的第二条“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了吗?
衷心感谢各位律师的热心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