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一子女为取得其监护人资格,以老人的出院证明“ 患有老年痴呆”,但出院诊断意见“意识清楚”。
向社区申请自愿当老人的监护人,社区同意并出具了证明,“指定了该子女为老人的监护人”。
这样的指定合法吗?适用那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