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70年9月疏散回乡务农,1977年11月底回津。本人1970年9月疏散回乡务农,1977年11月底回津1978年1月在街办企业工作至1987年自动离职。
1988年至1989年被原单位(指原单位被其他公司承包者)请回工作。
1990年又在天津经济开发区注册的某公司工作至1993年辞职。
1992年在其工作期间,该单位给予本人同单位其他职工一同缴纳了该年度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
辞职后至今一直处失业状态,由于家庭困难原因,有据本人离退休年龄相近,于今年补缴了1993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社会养老金。
本人档案资料辞职后至今在街服务中心存放,本人补缴养老金期间曾向档案存放所在街提出本人辞职前的乡龄、工龄等计算问题,对方解答是前乡龄及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工龄不能算了,只能从第二次招工开始计算工龄,可是1992年单位缴纳保险费时本人的工龄又没给审。
该公司又注销了。该公司又注销了工龄无法审定。该公司又注销了工龄无法审定咨询一下律师,我的乡龄、工龄、二次工龄还能计算吗?如何算?我该怎么办?该找谁解决?能维权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