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 > 

公司公告变更后日期的界定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33911什么是编号?

公司公告变更后日期的界定

我公司进行企业分立业务,9月份进行了报纸公告,由于报纸印刷排版错误,将分立出的新公司名称颠倒,后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更正。

但是更正日期较晚,请问公告到期日应如何界定,是按照最初的公告为准,还是以更正日期重新计算。

应以何法律依据。应以何法律依据谢谢。

补充说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仅规定了做减资需公告45天,主旨为通知债权人。而第一次公告已经达到了通知债权人的效果,已经达到了公告的主要目的。仅为分立出的新公司名称有误,对通知债权人不产生影响。

而且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更正的问题。
咨询者:fa214756...山东
[咨询时间:2014-11-0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何少挽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367659601
积分:3491
]
回答时间:2014-11-05 19:33
何少挽
公司法啊,当然重新计算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4-11-05 21:57
李保忠
当然重新计算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