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变更后日期的界定
我公司进行企业分立业务,9月份进行了报纸公告,由于报纸印刷排版错误,将分立出的新公司名称颠倒,后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更正。
但是更正日期较晚,请问公告到期日应如何界定,是按照最初的公告为准,还是以更正日期重新计算。
应以何法律依据。应以何法律依据谢谢。
补充说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仅规定了做减资需公告45天,主旨为通知债权人。而第一次公告已经达到了通知债权人的效果,已经达到了公告的主要目的。仅为分立出的新公司名称有误,对通知债权人不产生影响。
而且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更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