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房租费纠纷:有35人的鞋厂老板王女士租用业主陈先生三楼13间房屋作员工宿舍,2013年4月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每月5日前交水电及房租。合同规定每月5日前交水电及房租今年9月份按贯例每月1、2号业主将住户水电房租统计后以《缴费通知单》及《各房间费用明细表》发给王女士,9月9日王仍未来业主财务室交费(之前王都是亲自交),于是业主发出《催款函》一份并将之前的《缴费通知单》及《各房间费用明细表》再附后,催款函说明要加收延期4天的滞纳金,9月10日王按第二次的《各房间费用明细表》背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复印件到银行汇款6752元(未含滞纳金的水电房租费),9月16日业主并未收到此款,于是再次发《催款函》,王即到业主财务室说明已经付了。
原来业主是用作废的纸复印第二次的《各房间费用明细表》,全然不知作废纸背面有复印件(上海市的施女士,并不认识此人),此后双方纠纷不清并报案。
王认为是业主让他按此人及银行卡汇款,业主方认为所有书面通知都没有说明要汇款,并且双方距离就在三楼和一楼,之前都是王到一楼业主财务室付现金,房租付给一个上海人完全与业主相差太远也不问清楚,纯属王曲解误付!请问律师:此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哪方应负责任?如何解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