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银行外包公司工作,工资发放形式采用“当月工资=当月底薪+上一个月提成”发放。公司离职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
我2014年8月25号提交了辞职申请信,到9月25号一直没有批准。
今天10月15号,公司领导找我谈话,我的直属领导没有及时将我辞职信交给上级,要求我11月15号离职,如果现在一定要离职,那么就扣除9月份的提成,很可能10月份正常上班的底薪也没有。
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行为吗?
我该怎么做能减少损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