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走司法程序。
律师您好:我在今年14年1月28号在所属未央区玄武东路的华远海蓝城三期买了一套房产,它们的预售证是2月28号才发布下来的。
我当连首付带认购金一共交了191988元,当时签署了认购书而且开了首付款收据。
还交了4000元说是办理社保证明的费用。还交了4000元说是办理社保证明的费用后来我因为个人债务原因要求他们退房,他们要求我出具个人债务证明 后来在4月份我把所有资料都交给了他们,在6月份的时候他们叫我去办理退款签字仪式,完以给说月底或下初可就全退,这是当时一销售主管这给说的,意思是叫给一2000元的好处费,我说这没问毕帮这大个忙呢。
后到时没退过,我给他打他他已离职了。后到时没退过,我给他打他他已离职了然后我又重找原来的销售人员经过一个月的查询说资料就没交,然后我又重新签交资说是1-2个月就退了,
可迟迟不办退款手续。可迟迟不办退款手续请问我还有什么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