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晚上的9点半左右发了交通事故具体如下:在有中心虚黄线无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也没有路灯的乡镇道路上(地图上道路标号是x302),与对向车会车时,由于对向两辆车使用疝气大灯,而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无明显标识的电瓶车而与电瓶车追尾,造成电瓶车上人员一死一伤,电瓶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
请问这起事故中我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