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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人已死亡,用人单位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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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164什么是编号?

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人已死亡,用人单位要不要赔偿?

我有四位同事都是江西人,在浙江打工,下班逛后,她们出去逛了一圈后,回工厂时,走到厂门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她们四人当场死亡了,请问用人单位要不要赔偿?

咨询者:fa145300江西
[咨询时间:2010-12-04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0-12-04 14:19
牛国荣
发生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另外下班后为什么又回到工厂? 是为了工作的情况下属于工伤,单位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李慧律师
[地区:上海-卢湾区
手机:13816124091
积分:3178
]
回答时间:2010-12-04 15:18
李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锦伟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336038582
积分:2607
]
回答时间:2010-12-04 19:13
张锦伟
如果不是为工作而回厂里的话,不属于工伤,单位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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