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8月23日入职公司,没有签订合同,13年4月公司让我签劳动期限为2012年8月23日到2013年8月23日的合同,我的签名日期是13年4月15日,公司方日期是12年8月23日,《这之前是空白的》13年4月26日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这样我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