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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制,适合《劳动合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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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982什么是编号?

医院聘用制,适合《劳动合同法》吗?

我是一个医院的医生,医院是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009年初被医院派出外出学习为期一年,由医院支付全部6000元学习费用。

当时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进修结束后10年内不得离开医院,否则退还6000元学习费用,外加60000元违约金。

今年8月结束进修后,因个人原因调离了医院,按照合同赔偿了共66000元。

现在有法律界的朋友告诉我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只需要退还6000元即可,60000元的违约金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我找到医院要求退钱,院方说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并且当时我与医院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依照第96条,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拒绝退钱。

在此向各位律师咨询医院收取的60000元违约金到底合不合法,我能否要回来?!

咨询者:fa145125上海
[咨询时间: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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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慧律师
[地区:上海-卢湾区
手机:13816124091
积分:3178
]
回答时间:2010-12-03 23:12
李慧
医院收取高额违约金是违法的,医院收取的费用应该少于6000元学习费用才行,因为您只需赔偿学习费用,而且您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要相应扣减,若还有疑问可以致电和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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