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受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付请房款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前的三十日内,向出卖人书面请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124%的金额回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三年前因购房人的尾款到账过了约定付款期限,如今开发商以此违约行为为借口拒绝回购,请问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开发者继续履行回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