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解决。
之前将村委会管理的工业区的一块200平米的地租赁下来承建厂房,由于资金不足就跟承租人约定先交付2万元押金,并且给了押金2万元的收据,当时约定一个月之内把厂房弄好并交付使用,其余的细则并没有做出相关写上。
但中途由于建厂工人的问题以及天气等原因厂房施工延期,现在又因为建厂之初没有向城建部门申请,厂房被迫停工,导致现在厂房没有交付使用。
承租人由于之前计划搬进来,在七月中旬的时候停止工作,到目前大概一个月的误工期,承租人于是决定不租了,并且要求我方赔偿一万块经济损失。
整个过程并没有出现书面的合同协议。整个过程并没有出现书面的合同协议在这件事情上,我方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且赔偿承租人相应的损失?他的要求是否合理?